玩荡椅致儿童遭重击身亡
事发后,小樱的家长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诉至法院,要求几方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的荡椅在安装时存在重大安全缺陷,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小樱的家长疏于监管,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自负40%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小樱家长107万余元,原告自负40%的责任。游乐设备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卢颖介绍,他们认为本案中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是赔偿主体都有谁,第二个是各主体之间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比例。
在游乐设备公司看来,他们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他们认为,小樱的家长在事发地附近和邻居聊天,疏于看护,加上孩子站在踏板上的违规操作,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小樱的家长认为,荡椅的设计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设备上也没有标明使用方法,游乐设备公司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小樱家长委托诉讼代理人:
游乐设备公司未在荡椅周边场地标明荡椅的正确使用方式、使用限制、使用年限、危险提示等,也未在设计选材、用料、生产安装等环节对不当使用行为作出限制。受害人及其父母等其他所有涉案场地所在小区居民,主观上不知道如何正确使用该荡椅,客观上也无法正确使用该荡椅。
法院查明:涉案器材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
那么责任应如何划分?法院查明,涉案器材是居委会于2009年向游乐设备公司采购,并由该公司安装的。
根据2004年实施的《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具有往复运动形式的器材,例如荡椅、浪桥等,“摆动件底面与地面(或底层)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400毫米。”
之后,上述标准被2011年实施的《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所取代。但新规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器材活动部件与地面可能挤压使用者身体时,则活动部件下底面距地面距离(净高度)应不小于400毫米。”
法官称,本案中荡椅底部和地面之间距离只有94毫米,远远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400毫米。此外,国家要求荡椅设备单侧的摇摆幅度不能超过45度,但本案中荡椅的摇摆幅度是不受限的。
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荡椅的底部与地面距离、摆动幅度限制等并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樱与同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可能的损害后果并不清楚,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但事发时,小樱的家长让孩子在脱离其视线的情况下独自玩耍,未能尽到合理且必要的看护和监管职责,疏于履行监管义务,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其他主体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担责。
法官介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而本案中,小樱家长自身存在监管不当的过错,可由此减轻游乐设备公司的责任。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游乐设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游乐设备公司承担60%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40%的次要责任。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综合《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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