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雪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雪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四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河北省监察厅厅长,唐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07万余元;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退休前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11万余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雪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瓦房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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