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农贸市场或超市,无论光线是否充足,总能在生鲜农副产品摊位和销售柜上看到一盏盏灯。在或红或绿的灯光照射下,肉类、海产品及蔬菜显得格外新鲜,这种灯也被称作“生鲜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深入开展取缔“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印发《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通告》,要求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取缔更换,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走访农贸市场发现,各处均有商家在使用“生鲜灯”的情况,商户使用生鲜灯是为了让商品更好看,其中,肉类在红色光源下就显得特别鲜艳。在走访中,消费者们均表示,市场上商家使用“生鲜灯”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照明条件下,对商品的选择判断会带来一定的误导。 据了解,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将于12月份组织各地开展取缔“生鲜灯”专项督查检查,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开展辖区内农(集)贸市场及商超“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办法》施行后,广大消费者可拨打12315对违规使用“生鲜灯”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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